目前,國際上已簽定近50個與生物資源保護管理直接有關的多邊協定或公約,其中對于鳥類保護最重要的全球性公約或協定有以下4個。
(1)野生動物遷徙物種保護公約(Convention0ntheConservationofMiWatmySpeciesofWi1dAnima1s)于1979年6月23日在波恩締結,簡稱波恩公約。
(2)國際重要濕地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濕地公約(Con-ventiononWet1andofIntemationa1ImpmtanceEspccia11yanwaterfewtI-WiLat)
1971年2月2日于伊朗拉姆薩爾締結,簡稱拉姆薩爾公約。認為濕地是具有經濟、文化、科學和娛樂等巨大價值的資源,其損失將不可彌補;且認為水禽在其季節性遷徙中能飛越多個國界,因而是一種國際性資源。
(3)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(Convention0nIntemationa1TradeinEndangeredSpecies《Wi1dFaunaandF1ora)
簡稱CITES或華盛頓公約,1973年3月3日于美國華盛頓締結。主要宗旨在于通過對國際間動植物進出口和運輸的限制和監察,防止因過度開發利用而遭致物種滅絕,以期保護動植物資源,尤其是稀有瀕危的動植物物種。
(4)關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(TheConventionCon-cemingtheProtectionoftheWor1dCu1tura1andNatura1Horitage),簡稱世界遺產公約,于1972年11月23日在法國巴黎締結。